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基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型经营责任制,是激发企业内生活力动力的关键举措,是实现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2021年是推动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攻坚之年、关键之年,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加快对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进行部署,确保今年底完成70%以上任务目标,到2022年6月底前全面推行。小编整理总结具体操作中的问题并作出解答,方便企业更加规范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Q1
国有企业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文件依据包括哪些?
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中央文件主要包括《关于加大力度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21】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以及《“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国企改办发〔2020〕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
7号文对国有企业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原则方向、实施范围、签约签订主体、任期管理、契约内容、刚性兑现薪酬等10个方面均有明确工作要求,是国有企业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的核心文件依据。《操作指引》的核心对象是“双百企业”,但对于有条件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国有企业是全面适用的。7号文中明确提到鼓励参照《操作指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企业、本地区相关工作制度或方案,并规范有序组织实施。《操作指引》中也提到鼓励未纳入国企改革“双百行动”的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含所属各级子企业,下同),参考《操作指引》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操作指引》印发前,已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在本企业或本地区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可以按照“孰优”原则参考《操作指引》完善相关工作。由国有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按照企业经理层成员管理权限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化程度等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后自行决定是否参考《操作指引》推行相关工作,对指引中的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Q2
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基本概念与目的是什么?
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对企业经理层成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通过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现经理层成员职务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目标,强化“干好干坏不一样”的导向,激发经理层成员的活力和创造力,提升企业市场化、现代化经营水平。同时,发挥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在推动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中的“牛鼻子”作用,以上率下,带动企业中层及全体职工推动市场化用工制度和全员绩效考核,全面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Q3
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与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主要的区别是什么?
综合相关文件,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一项基础制度: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主要针对过去很多国有企业对经理层成员无任期、无契约、有契约但不具体、契约执行不严格等一系列突出问题,提出了更加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的规范性要求。通过明确任职期限、到期重聘、签订并严格履行聘任协议和业绩合同等契约、刚性考核和兑现等要求,强化经理层成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等。特别是突出强调考核结果不仅影响收入的“能增能减”,更要影响职务(岗位)的“能上能下”,确保发挥契约化管理的重要作用。
明确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选聘的标准、来源和程序;明确在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任关系的同时,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此外,在职业经理人薪酬方面强调“业绩与薪酬双对标”原则,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根据一系列相关因素协商确定。
具体来看,主要有6个方面的明显不同:
1)实施企业范围不同。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除央企及地方国企本级班子成员以外的所有国有企业原则上全面实施。
职业经理人:需同时具备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或者从事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高;建立了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等条件。
2)选聘方式不同。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依据组织选拔流程。
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选聘。
3)劳动合同签订不同。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本企业内部人员实行契约化管理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职业经理人:一般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4)薪酬管理重点不同。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在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要求的同时,强调薪酬与业绩联动,强化精准考核有效激励,注重拉开分配差距,体现强激励和硬约束。
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薪酬总水平应当按照“业绩与薪酬双对标”原则,根据行业特点、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经营业绩、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水平等因素,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协商、合理确定。
5)人员管理方式不同。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通过上级党组织管理。
职业经理人:本级企业管理,上级党组织把关审核。
6)退出方式不同。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
职业经理人:经考核不符合聘任合同要求的,应当解除(终止)聘任关系。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任关系的同时,如有党组织职务应当一并免去,并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Q4
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企业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文件精神,国有企业各级子企业全面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已开展经营业绩考核的分公司、事业单位等原则上应当比照实施,具备条件的事业部、项目部等可以参照实施。鼓励地方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结合实际推行。
Q5
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时间表是怎样的?
7号文指出,要全面压实责任,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把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纳入本企业、本地区改革三年行动重点考核评估事项,加大督查督办和考核评估力度,保证2021年底前完成70%以上,到2022年6月底前全面推行。
Q8
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企业,能否实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企业可以实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可以由其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商其他主要股东后,由控股股东与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
Q21
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薪酬是否能够单独列支?
原则上不鼓励将经理层成员的薪酬单列。但考虑到不同企业实际情况,中央企业内部和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灵活安排。
Q22
公司已有的津补贴、年金、补充公积金等,经理层成员是否享受?
经理层成员按约定的薪酬方案取酬,可以执行公司已有的津补贴、年金、补充公积金等政策。
Q25
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退出方式有哪些?
严格执行到龄免职(退休)制度。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任期届满,不符合续聘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岗位。
Q26
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任期内被中止任期后,能否重新聘任?
对于不胜任或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解除聘任协议,在本届任期内不得再参与该岗位的聘任。符合其他岗位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规定聘任。
Q27
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任期结束后能否直接续聘?
要明确任期退出条件,在任期结束后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续聘。
Q28
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后,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是否还可以参与干部交流、挂职?
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后,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参与干部交流、挂职,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关人员岗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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