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指引取消监事会标志着上市公司治理向“两会一层”模式转型,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决策效率的同时带来多维度挑战。后监事会时代,上市公司需在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职工董事职能保障、信息披露合规间寻找动态平衡,监管层也需持续关注实践反馈,这场改革或将重塑上市公司治理的底层逻辑。
为贯彻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3月28日发布相关决定,对88件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删除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规定,明确部分公司可依法选择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同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职权范围明确:新职权包括对董事和高管履职监督、提议召开会议及提案、监督公司经营等。上市公司需在监管规则外细化职权,明确职责范围和工作流程,如监督财务报告、提议更换审计机构、指导内部审计等。
·人员构成确定:审计委员会由3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董应过半数,召集人由独董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职工董事可成为成员,选聘时需审查是否存在影响职工董事独立客观判断的利益冲突。
·议事规则修订:审计委员会承接原监事会职权,但议事规则不同。章程指引对其议事规则做了细化,上市公司应结合章程指引修订公司章程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也可在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特殊规定。
·职权承接:监事会取消后,其部分未在公司法规定但实践中行使的职权,尤其是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方面的职责,多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承接,未设该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由独董专门会议履行相关职责。
·待决问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能否成为激励对象等问题尚未解决。
一、政策背景与实践情况
二、四大衔接性挑战
(一)审计委员会:监督权扩容下的三重挑战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权扩张下的挑战
(三)职工董事:资格、席位与职权制度模糊的挑战
·资格问题:职工董事需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具备代表性,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劳动法规或有相关经验,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作为候选人,公司高管及近亲属不能兼任,部门负责人等广义“高管”原则上有资格。
·席位分配:职工董事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无最低占比限制,董事会成员人数不限,但增设后应尽量为奇数,若为偶数需在章程中明确决议生效条件以避免决策僵局。
·选任程序: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解任,股东会无权干预,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上市公司可选举新职工董事或调任现有董事。
·职权划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除履行一般董事职权外,着重代表职工利益,部分公司如联科科技在公司章程中对照相关文件规定职工董事职权,未来可能呈现差异化特点。
·取消监事会前:分阶段推进工作,包括审议多项议案(取消监事会、修订章程及相关规则、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并披露,完成章程修订后办理章程备案和取消原监事备案,注意与监事沟通及时间衔接。
·取消监事会后:按规定制作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但其决议是否需披露暂无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是否代替监事会参与股东大会计票职责暂不确定,部分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其参与计票、监票。
三、人员构成:国企“外部董事+职工代表”,上市公司“独董主导”
四、职权范围:国企“全面监督”,上市公司“财务+合规”
五、职权承接的法定范围:从 “财务监督” 到 “全职能监督”
六、程序保障:独立调查权与报告路径
一是保障独立履职。审计委员会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如律所、审计师),费用由公司承担,无需董事会批准;董事、高管须如实提供材料,妨碍履职可追究责任。二是升级报告机制。针对常规事项向董事会汇报,重大违规直接向股东会报告并披露;国有独资公司则每季度向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含董事履职评分。
三是细化议事规则。会议频次每年至少 6 次(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也需在一定程度增加会议次数。
审计委员会通过法定职权扩张、人员结构优化、程序刚性保障,实现对监事会职权的实质性承接。未来关键在于落实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如薪酬改革)和专业能力(如强制资格认证),避免 “换汤不换药” 的形式主义改革。
核心逻辑。国企审计委员会是“出资人监督的延伸”,目标是防范国资流失(如审计委员会直接对接纪检监察部门);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是“投资者保护的工具”,重点是确保财务信息真实。
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独资)的审计委员会改革是“制度重构”,以上市公司为参照但更强调出资人意志;上市公司改革是“功能替代”,通过审计委员会弥补监事会的专业性缺陷。两者的差异本质是“行政监督”与“市场监督”的分野,未来需在人员专业性(国企)和独立性(上市公司)上持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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