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困境剖析:集体决策与个人追责的矛盾本质与现实表现
当前国有企业推进经理层任期制契约化改革时,“集体决策制与个人追责制的权责错配”已成为阻碍改革深化的核心瓶颈。其本质是公司治理多元主体在“决策-执行-追责”链条中缺乏清晰的权责锚点,导致“责任漂移”与“问责失衡”。
具体表现为三重现实矛盾:
一是集体决策“虚化追责”,党委会、董事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若出现失误,因参与主体多、意见分散、记录模糊,往往难以界定具体责任人,最终陷入“集体负责=无人负责”的困境,削弱了决策严肃性;
二是经理层“过度担责”,部分由集体决策确定的战略方向、投资项目,即便经理层严格执行,若结果未达预期,仍可能被追究“执行责任”,甚至为非自身决策导致的损失“背锅”,违背“谁决策、谁负责”的基本逻辑;
三是契约约束“形式化”,现有任期契约中,对经理层责任的约定多聚焦“执行结果”,未区分“自主决策责任”与“集体决策执行责任”,导致权责对等原则在实操中落空,影响经理层履职积极性。
这种矛盾直接制约了任期制契约化“责权利统一”核心目标的实现,若不破解,可能导致经理层要么“躺平避责”(减少自主决策),要么“抵触改革”(质疑问责公平性)。
二、核心解决路径(修订完善版)
(一)权责清单“分层确权”:厘清治理主体责任边界
以“法定权责+功能定位”为依据,建立党委、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事项分类清单,明确三类主体的“决策范围、责任权重、追责边界”。清单需细化至具体事项(如“年度预算”属董事会决策,“预算内资金使用”属经理层决策),避免“交叉决策”或“责任真空”。
(二)决策过程“全痕迹追溯”:建立数字化责任锚点
开发“决策过程追溯系统”,对集体决策的提议、讨论、投票、审批全流程进行标准化记录,核心要素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发起主体、参与人员;各参与方的发言意见(支持/反对/弃权及理由);投票结果(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的具体人员);决策依据(如数据报告、专家意见、合规审查结果);决策执行的节点与责任人。通过“电子留痕+区块链存证”确保记录不可篡改,为后续责任界定提供客观依据,解决“集体决策无痕迹、追责时各执一词”的问题。
避免“为数字化而数字化”,系统设计以“记录关键信息”为核心(参与人、立场、依据),而非追求功能复杂,对中小企业可采用“表格留痕+电子签章”的简易模式,降低实施成本。
(三)责任分配“量化模型”:破解“集体负责=无人负责”
注:设置决策责任系数偏理想化,各企业在设计管理规则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择机选择,谨慎考虑。
基于决策主体权责清单,设计差异化责任系数和个人担责度计算公式,将抽象责任转化为可量化指标。针对集体决策中个人责任量化难的问题,需在“责任系数+角色权重+立场影响”的基础模型上,增加适配国企实际的“简化规则”与“补充机制”,避免公式沦为“纸上谈兵”。
1、决策责任系数设计
责任系数基础值:党委会决策事项的主体责任系数为0.6-0.7(集体责任为主),董事会为0.5-0.6,经理层自主决策为0.9-1.0(个人责任为主);【虽经理层决策按首长责任制,总经理听取经理层意见后个人决策,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较多企业在议事规则中明确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采用的是票决制】
个人担责度调整项:根据参与决策时的“角色权重”(如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的权重高于普通委员)和“立场影响”(投赞成票者担责度高于反对票者)动态调整,公式可细化为:
个人担责度=主体责任系数×(角色权重×立场系数)/∑参与人角色权重
例如:党委会决策某项目失误,党委书记(角色权重0.3)投赞成票(立场系数1.0),则其个人担责度=0.7×(0.3×1.0÷总权重),清晰界定个体在集体决策中的责任占比。
2、实操补充措施
一是角色权重“默认值+差异化调整”,针对国企治理结构中“职位权责相对固定”的特点,预设角色权重标准(如党委会:党委书记0.2、党委副书记0.15、其他委员0.1;董事会:董事长0.2、董事0.15),避免因“权重协商”增加操作成本。对持股董事、外部董事等特殊角色,可设置±0.05的调整区间。
二是立场系数“强制书面化”,集体决策时,参与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立场(赞成/反对/弃权)并阐述理由,避免“附带条件同意”“口头表态无依据”。对“弃权”行为,明确立场系数为0.3(既不支持也不反对,承担部分责任),倒逼参与人审慎表达意见。
三是复杂事项“分级简化”,对重大投资、战略调整等复杂决策,可按“决策阶段”拆分责任(如前期调研阶段、审议阶段、审批阶段),各阶段参与人仅对本环节责任负责;对常规事项(如年度预算调整),直接采用“主要负责人担责50%、其他参与人平均分担剩余50%”的简易规则,降低操作难度。
(四)追责程序“分类处置”:区分责任性质与容错边界
建立“责任性质甄别-过错程度评估-追责方式匹配”的递进式程序。一是责任性质甄别,区分“违规决策”与“合理失误”,对前者从严追责,对后者适用容错机制;二是过错程度评估,结合个人担责度、损失规模、主观恶意性等,将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连带责任、无责任”;三是追责方式匹配,对集体决策中的主要责任人,可采取“通报批评、绩效扣减、职务调整”等措施;对经理层因执行集体决策导致的损失,若已尽到勤勉义务,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三、执行部门的重点关注事项
经理层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的执行部门(如企业人力资源部、合规部、战略部或上级主管部门),需聚焦以下核心工作,确保机制落地:
(一)权责清单的“动态适配”与“下沉落地”。
一是推动清单“从抽象到具体”,将“三重一大”等原则性表述细化为具体事项(如“重大投资”明确为“超过净资产10%的项目”),避免基层企业因“界定模糊”而自行其是;二是建立“年度评估-动态调整”机制,每年结合企业战略调整、治理结构变化(如董事会换届)更新清单,报上级单位备案后生效,确保权责划分与企业实际同步。
(二)容错机制的“明确化”与“敢用善用”
一是细化“容错清单”,明确“市场风险导致的合理亏损”“政策调整引发的执行偏差”等具体容错情形,避免“容错条款空转”;二是建立“容错申报-核查-公示”流程,经理层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可在追责启动前主动申报,由党委牵头核查,结果公开公示,消除“不敢容错”的顾虑。
(三)追责过程的“监督制衡”与“申诉通道”
确保“追责不越位”,监督部门需核查决策主体是否为经理层、责任计算是否符合公式规则;设立“责任申诉机制”,经理层对责任界定结果有异议的,设计申诉通道,申诉期间暂停追责执行,保障程序公正。
四、《经理层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办法》条款修订建议
(一)【新增条款】章节“权责划分与决策机制”
条款1:治理主体决策清单。应制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决策事项清单,明确各类事项的决策主体、程序和责任边界。清单应根据企业实际动态更新,并报上级国资委备案。
条款2:决策过程记录要求。集体决策事项应通过数字化系统全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人员、发言意见、投票结果、决策依据等,记录需经所有参与人电子确认并永久存档。未按规定记录的决策事项,视为程序违规,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条款】章节“责任追溯与容错机制”
条款3:个人责任量化标准:“集体决策事项出现失误时,按以下标准界定个人责任:
(一)党委会决策失误:主体责任系数为0.6-0.7,个人担责度根据参与人角色权重(党委书记0.3、副书记0.2、其他委员0.1-0.15)和投票立场(赞成1.0、弃权0.5、反对0)计算;
(二)董事会决策失误:主体责任系数为0.5-0.6,个人担责度根据参与人角色权重(董事长0.3、董事0.1-0.2)和投票立场计算;
(三)经理层执行集体决策导致损失:若已按程序请示汇报且尽到勤勉义务,个人担责度降低50%-80%;若存在执行偏差,按实际影响程度承担责任。”
条款4:容错与免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轻或免除经理层责任:
(一)决策程序合规、依据充分,但因市场环境突变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失误;
(二)执行集体决策时已提出明确风险警示但未被采纳,且留存书面记录;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消除影响,且无主观恶意。”
条款5:追责程序衔接。对经理层的追责应先核查决策主体:属于集体决策事项的,按规章制度划分责任后再追责;属于经理层自主决策的,按契约约定追责。严禁将集体决策责任全部转嫁给经理层个人。
【修改条款】章节“契约内容”。将现有“责任条款”修改为:“契约中应明确经理层的责任范围,区分‘自主决策责任’与‘集体决策执行责任’,并约定责任量化标准和追责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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