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合营企业浙江众大包装设备公司合营方出资方式及比例变更的公告”。就合营企业合法性,实名举报人余一中向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投诉称,2012年8月银海世纪(浙江众成合作方)股东作了变更,余谈阵等人冒用自己(余一中)签名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举报人称“签名系冒用”
2012年8月16日,浙江众成与北京银海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银海世纪”)、自然人余谈阵共同认缴出资7500万元设立浙江众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众大公司)。其中,浙江众成认缴现金出资3750万元,持有众大公司50%股权;银海世纪现金认缴出资2625万元,持有35%股权;余谈阵现金认缴出资1125万元,持有15%股权。截至2014年4月之前,浙江众成实缴出资3750万元;银海世纪实缴出资1050万元;余谈阵实缴出资450万元。
“余谈阵是我的堂弟。银海世纪是我、余谈阵于2010年10月共同出资创立,我占60%股权,余谈阵占40%股权,公司日常管理由余谈阵负责。去年年中,我得知增加了新股东,经查询发现,2012年8月公司股东作了变更,余谈阵等人冒用我签名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余一中昨日向记者表示,“我在外面忙于跑市场,这些事情都瞒着我”。
今年3月,余一中向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进行了举报,目前工商部门正在核查此事。
合营企业协议被指无效
“银海世纪参与投资设立众大公司,没有经过银海世纪股东会决议,我作为公司大股东完全不知情,银海世纪也没有形成任何的股东会决议确认这个投资。浙江众成与银海世纪和余谈阵签署的合营协议无效。”余一中对此质疑道。
就此情况,北京一资深律师这样表示:“银海世纪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若只是余谈阵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银海公司与浙江众成签署的合资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不是银海公司的真实意愿。相关合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余一中表示已向浙江众成发出请求,要求浙江众成应当立即终止履行与银海世纪及余谈阵签署的众大公司合营协议,清算众大公司。同时,其提出几点疑问:银海世纪注册资金500万元,但对众大公司实缴出资1050万元,已大大超出其资产总额,这项出资是否真实、是否合法,不明确;如果确实出资,此笔出资的来源又是如何?浙江众成在进行此项投资时,显然没有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
那么,余一中和浙江众成申诉后,上市公司准备如何处理?银海世纪1050万元出资是否真实?带着上述几点疑问,记者致电浙江众成,证券代表楚军韬表示:“我们认为这没什么依据。这些问题,我们不发表任何意见。”
现金变专利出资如儿戏
日前,关于合营公司(众大公司)的出资又有了新变化。2014年4月29日,银海世纪以“纸币塑封包装机及其包装方法”专利作价812万元,作为对众大公司出资,替代其原来对众大公司的现金出资;余谈阵以其持有的“纸币塑封包装机及其包装方法”和“一种压紧机构及具有该压紧机构的纸币封装装置”专利作价2938万元,作为对众大公司出资,替代其原来对众大公司的现金出资。
“银海世纪于2011年委托苏州江南航天机电(600151,股吧)工业有限公司研发纸币包装技术,相关技术成果应归属于银海世纪公司。但余谈阵将"一种压紧机构及具有该压紧机构的纸币封装装置"技术成果以其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另将"纸币塑封包装机及其包装方法"技术成果与银海世纪公司共同名义申请专利,随后用于对众大公司的出资。”余一中认为,余谈阵将本应属于银海世纪的专利归于个人名下,再出资到众大公司,这项出资不合法。
另外,余一中提出疑点,这两项专利实际价值较低,竟然评估出3750万元的价值。浙江众成以3750万元现金出资,与银海世纪公司以价值远低于3750万元的专利权出资所占众大公司股权比例相同,浙江众成中小投资人的利益保障无从谈起。余谈阵和银海公司先是以现金出资,然后又改为专利出资,如同儿戏。
就此疑问,浙江众成方面同样表示“不发表意见”。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将继续关注此事。
4月29日发布 “关于合营企业浙江众大包装设备公司合营方出资方式及比例变更的公告”。就合营企业合法性,实名举报人余一中向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投诉称,2012年8月银海世纪(浙江众成合作方)股东作了变更,余谈阵等人冒用自己(余一中)签名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举报人称“签名系冒用”
2012年8月16日,浙江众成与北京银海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银海世纪”)、自然人余谈阵共同认缴出资7500万元设立浙江众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众大公司)。其中,浙江众成认缴现金出资3750万元,持有众大公司50%股权;银海世纪现金认缴出资2625万元,持有35%股权;余谈阵现金认缴出资1125万元,持有15%股权。截至2014年4月之前,浙江众成实缴出资3750万元;银海世纪实缴出资1050万元;余谈阵实缴出资450万元。
“余谈阵是我的堂弟。银海世纪是我、余谈阵于2010年10月共同出资创立,我占60%股权,余谈阵占40%股权,公司日常管理由余谈阵负责。去年年中,我得知增加了新股东,经查询发现,2012年8月公司股东作了变更,余谈阵等人冒用我签名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余一中昨日向记者表示,“我在外面忙于跑市场,这些事情都瞒着我”。
今年3月,余一中向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进行了举报,目前工商部门正在核查此事。
合营企业协议被指无效
“银海世纪参与投资设立众大公司,没有经过银海世纪股东会决议,我作为公司大股东完全不知情,银海世纪也没有形成任何的股东会决议确认这个投资。浙江众成与银海世纪和余谈阵签署的合营协议无效。”余一中对此质疑道。
就此情况,北京一资深律师这样表示:“银海世纪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若只是余谈阵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银海公司与浙江众成签署的合资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不是银海公司的真实意愿。相关合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余一中表示已向浙江众成发出请求,要求浙江众成应当立即终止履行与银海世纪及余谈阵签署的众大公司合营协议,清算众大公司。同时,其提出几点疑问:银海世纪注册资金500万元,但对众大公司实缴出资1050万元,已大大超出其资产总额,这项出资是否真实、是否合法,不明确;如果确实出资,此笔出资的来源又是如何?浙江众成在进行此项投资时,显然没有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
那么,余一中和浙江众成申诉后,上市公司准备如何处理?银海世纪1050万元出资是否真实?带着上述几点疑问,记者致电浙江众成,证券代表楚军韬表示:“我们认为这没什么依据。这些问题,我们不发表任何意见。”
现金变专利出资如儿戏
日前,关于合营公司(众大公司)的出资又有了新变化。2014年4月29日,银海世纪以“纸币塑封包装机及其包装方法”专利作价812万元,作为对众大公司出资,替代其原来对众大公司的现金出资;余谈阵以其持有的“纸币塑封包装机及其包装方法”和“一种压紧机构及具有该压紧机构的纸币封装装置”专利作价2938万元,作为对众大公司出资,替代其原来对众大公司的现金出资。
“银海世纪于2011年委托苏州江南航天机电(600151,股吧)工业有限公司研发纸币包装技术,相关技术成果应归属于银海世纪公司。但余谈阵将"一种压紧机构及具有该压紧机构的纸币封装装置"技术成果以其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另将"纸币塑封包装机及其包装方法"技术成果与银海世纪公司共同名义申请专利,随后用于对众大公司的出资。”余一中认为,余谈阵将本应属于银海世纪的专利归于个人名下,再出资到众大公司,这项出资不合法。
另外,余一中提出疑点,这两项专利实际价值较低,竟然评估出3750万元的价值。浙江众成以3750万元现金出资,与银海世纪公司以价值远低于3750万元的专利权出资所占众大公司股权比例相同,浙江众成中小投资人的利益保障无从谈起。余谈阵和银海公司先是以现金出资,然后又改为专利出资,如同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