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大白话版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一条 包工头跑路了,我找谁?
“包工头”没资质,出了事(欠薪、工伤),直接找把活儿包给他的“大公司”,他跑不了!就像歌里唱的: “爸爸的爸爸叫爷爷”,包工头的上家就是你要找的“大爷”。
第二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条 狐假虎威,老虎买单!
有人借着大公司的名头(挂靠)自己招人干活,欠工资了发生工伤了,你不愁找不到大老板。就好像是你以为进的是米其林餐厅,结果是路边摊租了个牌子,吃坏了肚子,正牌米其林也得出来给个说法。
第三条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第三条 我在“集团”里,到底是谁的娃?
好几家关联公司把你当皮球踢来踢去,法院会帮你滴血认亲,看看谁才是真爹(谁实际管你),而且很可能判这几个叔叔伯伯一起出“抚养费”。
第四条 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国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
(二)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四条 老外在中国打工,劳动法管不管?
只要是正经“洋打工”(有中国绿卡、工作许可等),就不是“法外狂徒张三”,享受劳动法全套VIP服务。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申请追加外国企业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办事处”能当被告吗?
外国公司在国内设的“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告!如果觉得告它还不够,可以把它远在国外的总公司也拉进来一起告。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第六条 不签合同的二倍工资,零头也得算!
二倍工资的计价器是按月跳的,不是一个整月的就按当月实际上了班的天数算。
第七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
(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未签劳动合同一定有二倍工资吗?
一般而言,没签劳动合同,默认是公司的错,一般要给二倍工资。除非公司能证明是“天灾人祸”或者员工恶意碰瓷或自己作妖不签。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三)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
第八条 合同到期自动续命没有二倍工资!
合同到期了,如果员工正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医疗期或工会任期内,合同会自动延长,这不算没签合同,不用给二倍工资。
第九条 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入职满一年公司都没签合同,能一直要二倍工资吗?
入职满一年还没签合同,法律就默认你们是“无固定期限”关系了。 这时,你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公司补签一份书面合同,但不能因为公司补得慢,就继续主张满一年之后的二倍工资了。敲黑板:满一年前的那11个月的二倍工资,只要没过时效,还是可以要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
(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
(四)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第十条 公司的“续签”套路,法律怎么看?
甭管是“换马甲”(换公司名)还是“玩文字游戏”(搞续签协议),只要本质上是让员工着干,都算次数。满两次,第三次就得签无固定了。一句话总结: 延长一年以上、换主体继续管人、玩花招的,都算“连续二次合同”。别跟法律玩“脑筋急转弯”,道高一尺,法高一丈。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合同到期了还继续干,算怎么回事?
合同到期你还在上班,公司装死超一个月=默认续签;该无固定的就无固定。
第十二条 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拿了公司的好处想提前走,得赔钱吗?
公司给你办了北京户口,送你大别墅住,说好了得干10年,你自己想提前走人,那就得赔钱,但具体赔多少,法院会看情况定。好比你收了别人彩礼,想跑?没那么容易!但法官会做个公道人,不会让你倾家荡产。
第十三条 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竞业限制?我配吗?
你就是一个普通岗位,连公司保险柜密码都不知道,那竞业限制就是皇帝的新衣,对你无效。条款太霸道,也可以申请“打折”。简单说: 一个前台小妹,公司不让她跳槽去扫大街,这合理吗?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身在曹营心在汉?在职期间也得守规矩!
高管/技术大牛在职时签竞业协议?别想耍赖说无效。“吃我的饭,不能干砸我锅的事情。”
第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拿钱还违约,后果很严重!
签了竞业限制,收了补偿金,结果员工还是偷偷去了隔壁老王家。那么,不仅要把收的钱全部吐出来,还得交罚款。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一)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五)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违法解雇,但不想让员工回来,能找啥理由?
嗯,就比如打官司耗到员工的合同到期、耗到他退休,或者公司自残自杀......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已经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经检查劳动者未患职业病的;
(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
第十七条 不做体检就想让我走?程序不对,打回重来!
员工干的是“高危”工作,解雇前必须体检。公司要是省了这个步骤,那么,分手程序就不算走完,这是“健康通行证”,必须确保员工是健健康康地离开,公司才能免责。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打官司这段时间,工资不能停!
公司违法解雇,员工走法律程序讨说法,从被踢走那天开始到法院判回去实际上班前一天,工资条得照常打印,一分不能少。简单理解: 这是“带薪维权”,当然,如果员工解雇事件中本身也有错,比如先违纪,那这期间的工资可能就要打个折了,法官可能各打几十板子。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放弃社保的君子协议就是个笑话!
“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对公司来说就是一个坑,员工不仅可以随时反悔,还能以此为理由辞职,顺便带走一笔经济补偿。当然,如果员工平时领了社保补贴又要公司补缴了社保,社保补贴也得吐出来。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届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仲裁时忘记提时效问题了,到法院还能提吗?
过期不候!在仲裁的时候没说对方“超时”了(超过仲裁时效),到了法院再想拿这个说事,晚了!但有新证据能证明过期的,才算数。再审也别想翻这个盘。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二十一条:新规驾到,全体起立!
本解释是最新款“游戏规则”,从2025年9月1日起生效,以前的旧规定跟它不一样的,都作废。还有那个退休返聘按劳务关系的规定,也一并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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